登封假肢司法鉴定-山东省德鸿假肢鉴定中心郑州办事处
一、委托
需要对因肢体伤残而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矫形器、残疾辅具的费用进行鉴定时,可向我
鉴定中心提出委托。委托时,需提交正式的委托书。
1、委托书包含以下内容:
a )委托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委托时间;
b )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及肢体伤残情况;
c )委托的要求。
2、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方的印章。
3、提交委托书时,需同时附上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受理
1、我鉴定中心在收到委托函后,要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委托文件齐备时,可确定受理。2、受理后,我鉴定中心会立即备案。
3、对已受理的委托,我鉴定中心将鉴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要求直接通知受鉴定人及当事人的即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方的有关人员负责安排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及其监护人(需要时)或者受鉴定人及当事人自行按我鉴定中心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伤残检査鉴定。
5、委托方或者当事人需携带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病历、医学影像和必要的法院诉讼等有关材料。
6、我鉴定中心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在收到委托书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委托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受鉴定人在我鉴定中心的安排下做完伤残情况查体后,我鉴定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
具鉴定报告文书(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安排)。
三、注意事项
1、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及当事人)按我鉴定中心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鉴定。委托鉴定方应确保来鉴定的受鉴定人与委托书中的受鉴定人一致。2、我鉴定中心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委托书对委托鉴定方进行确认。
3、我鉴定中心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委托书对受鉴定人进行确认。
4、我鉴定中心鉴定委员会对委托方提交送检材料进行确认。
5、委托方或受鉴定人及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用,我鉴定中心给予开具发票。
6、因送检资料不完整或受鉴定人未按时间到场做伤残检査或鉴定费用缴付不及时而造成鉴定延误的,我鉴定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鉴定委员会成员须严格操守职业道德,对鉴定结论予以保密。
8、委托人所送检资料及鉴定结论将由我鉴定中心进行编号、存档。送检资料不予退还,敬请谅解。
山东省德鸿假肢鉴定中心河南办事处张伟峰主任13949075515/电话0371-65807080
河南地址:郑州市经开区航海东路第四大街与经南三路交汇处